略论特殊侦查措施在我国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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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严孚良 

机构地区:[1]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编辑部

出  处:《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16-21,共6页Journal of Guangzhou Police College

摘  要: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主体手握公权、智商较高、社会关系复杂,案情的隐蔽性、新领域、同盟性和国际化等特点,决定了对该特殊案件的侦查,应使用特殊侦查措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了4种主要的特殊侦查措施,对该《公约》的履约,以及缔约国之间的警务协作,对我国来说既是挑战,又是自身提升机遇。我国应针对自身短板,在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原则、"污点证人"、证据庭外核实、侦查救济等主要方面,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使用方式,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便在侦查实践中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关 键 词:犯罪主体 特殊侦查措施 国际合作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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