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政府规制立法探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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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红一[1] 

机构地区:[1]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275

出  处:《电子政务》2015年第2期73-82,共10页E-Government

基  金:2012年广州市法制办招标课题"个人信息保护研究"的部分成果

摘  要:在信息社会,企业通过提供产品和服务广泛收集、保存和使用个人信息,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大量个人信息泄露或被滥用。中国目前欠缺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制度,仅仅依靠传统的私法救济方式,不能为个体在个人信息方面提供有效、充分的保护。保护个人信息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应当进行政府规制,以兼顾信息安全与信息自由流通,实现利益平衡。西方国家的相关多样化制度规范途径,均服从其现有的制度体系和现实条件。基于中国企业收集、保存和使用个人信息的途径、方式和存在的问题,需要进行统一立法,针对企业信息行为的不同环节中有关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进行规范,应当遵守限制过度收集原则、合理使用原则和安全保障原则,立法中也应当肯定行业自律的价值,鼓励行业自律的发展。

关 键 词:电子治理 信息社会 个人信息保护 企业信息责任 政府规制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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