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巧用”递延收益科目核算税法中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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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付春[1] 

机构地区:[1]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会计系

出  处:《财会学习》2014年第12期59-61,共3页Accounting Learning

摘  要:一、"递延收益"科目在会计准则的应用演变"递延收益"科目最早出现在2001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中,出租方在核算中增设了"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主要核算企业由融资租赁业务所产生的应收而尚未收到的融资收益总额。在((企业会计准则——收入(2001)》中,也涉及"递延收益"科目的使用,主要包括:申请入会费和会员费收入、特许权费收入、高尔夫球场果岭券收入及包括在商品售价内的服务费。

关 键 词:企业会计准则 递延收益 科目核算 特殊规定 未实现融资收益 融资租赁业务 税法 巧用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F23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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