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高管民事责任的功能及其承担——以《企业国有资产法》第72条为视角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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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长华[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出  处:《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5年第1期58-65,共8页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股东派生诉讼立法研究"(项目编号:09BFX08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国企高管民事责任在我国实践中被过度弱化,难以有效发挥其在保护国有资产、规范国有企业治理等方面的重要价值功能。与赔偿损失一样,归入权也是国企高管民事责任的重要承担方式。归入权的主体是国有企业,而非国家相关部门,《企业国有资产法》第71条第2款应修改为,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前款所列行为取得的收入,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国企高管刑事责任的追究不能替代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承担法律责任的,优先承担民事责任。

关 键 词:国有企业 国企高管 民事责任 企业国有资产法 

分 类 号:D922.291.91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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