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待遇是否属于工资范畴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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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丽珍 栾居沪 

机构地区:[1]山东省聊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出  处:《中国劳动》2015年第1期56-57,共2页China Labor

摘  要:案情简介 李某自2006年1月1日起入职某公司工作,2013年8月31日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公司未安排年休假,李某实际也未休年休假。李某于2013年11月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则认为,单位虽然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因年休假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休息休假争议,年休假待遇属于福利待遇,应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

关 键 词:年休假 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福利待遇 正常工作期 劳动报酬 惩罚性赔偿 日至 

分 类 号:F240[经济管理—劳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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