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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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商业会计》2014年第23期4-5,共2页Commercial Accounting

摘  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明确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通知》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同时,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关 键 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电子设备制造业 药品制造业 行业企业 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 应纳税所得额 仪器仪表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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