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股东资格继受问题法律机制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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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天岚[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企业与法》2015年第1期34-37,共4页

摘  要:法人股东工商注销后.其原本在其他公司享有的股东资格应如何处理.是当前审判实践中面临的一个现实难题。我国公司法仅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对法人股东注销后其股东资格如何处理却没有做出任何规定.引发笔者对上述问题的思考。

关 键 词:股东资格 法人股东 法律机制 继受 自然人股东 审判实践 继承人 公司法 

分 类 号:F276.6[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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