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录取少数民族考生“照顾”标准的演进与宪法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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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成[1]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四川成都610207

出  处:《理论与改革》2015年第2期143-147,共5页Theory and Reform

基  金:教育部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青年专项课题"我国高等教育机构实施少数民族考生配额制代替民族身份加分录取制度的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EMA100451);四川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研究专项(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禁止职业歧视法律进路研究"(skq20120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高等院校录取少数民族考生"照顾"标准的依据,是宪法第4条第1款规定的各民族一律平等这一集体权利的具体应用。宪法上的民族平等从一元平等观到二元化平等观的形成、发展及其特点表明,照顾录取是实施宪法有关各民族一律平等规定的必要措施。另一方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平等原则,既要求对少数民族考生给予必要的倾斜、照顾,以符合实质平等的要求,也要求照顾的对象、范围和条件应当在宪法平等原则的限度之内。从基于个人民族身份的群体照顾,发展为基于个人语言、文化、社会背景等特殊情况和实际需要的照顾,以适应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新需要。

关 键 词:宪法平等 民族平等 高考录取照顾标准 少数民族考生 

分 类 号:G40[文化科学—教育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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