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本登记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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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守君 

出  处:《中国房地产》2015年第3期36-38,共3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据此可知,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自能够转房屋抵押权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抵押当事人也须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但是,抵押当事人是申请抵押权设立登记还是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什么材料,登记机构应当怎样在登记簿上作记载,《房屋登记办法》和《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对此都没有作明确规定。针对以上情况,笔者试作以下探析。

关 键 词:商品房 抵押 登记机构 当事人 变更登记 技术规程 房屋 房地产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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