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善意取得的双重法律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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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永[1] 王全弟[1]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5年第1期31-35,共5页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农户作为集体土地用益物权主体的法律困境及出路研究"(14CFX035);上海市法学会2014年十大理论法学课题"用益物权二元体系论"

摘  要:《物权法》第106条忽略了我国立法所采的双重物权变动模式,导致了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构成要件上的重大缺陷。融资租赁活动中的善意取得被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首肯,但该条并未弥补这个缺陷。我国善意取得的法律构成应与双重物权变动模式相匹配。善意取得意思主义模式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动产抵押权和特殊动产集合抵押权的构成要件可依据《物权法》第106条,而善意取得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的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物权还应加上"善意取得合同有效"这一构成要件。

关 键 词:物权变动模式 善意取得 法律构成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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