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构建程序为不动产登记“保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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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啸[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不动产》2015年第1期26-28,共3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登记具有三大效力:物权变动的效力(或对抗第三人效力)、公示效力与公信效力。这些都是建立在不动产登记真实与准确的基础之上的。如果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利状况经常与真实的情况不一致,那么不动产登记就不可能具有这三大效力。要确保不动产登记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在立法上就必须科学合理地构建不动产登记的程序,确定适当的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我国新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是这样一部科学合理地确定了不动产登记程序的立法。

关 键 词:不动产登记簿 登记程序 公示效力 科学合理 《物权法》 对抗第三人 物权变动 自然状况 

分 类 号:F203.9[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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