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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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闫黎明 

机构地区:[1]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出  处:《特区法坛》2015年第2期40-44,共5页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

摘  要:证据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内容,当事人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既有利于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对案件作出判决,也有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2012年8月我国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65条,对举证期限的确定及当事人逾期举证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应当说是立法的一大进步。但是,这一规定的缺陷也比较明显,包括举证期限确定的职权化,证据失权的宽松化,强制措施的行政化等。本文试图对其进行梳理,提出完善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立法。

关 键 词:民事诉讼法 举证时限制度 当事人合法权益 证据失权 立法建议 人民法院 举证期限 法律后果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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