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志自由与人格完善——对孟子与列维纳斯的一个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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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凯[1,2] 

机构地区:[1]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哲学系 [2]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

出  处:《船山学刊》2015年第2期83-87,共5页Chuanshan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孟子伦理思想与列维纳斯伦理学之比较研究"(12CZX057);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儒学研究中心规划项目"孟子伦理思想研究--以列维纳斯伦理学为参照"(RX12H03);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孟子伦理思想研究--以列维纳斯伦理学为参照"(SWU1109002)

摘  要:列维纳斯反对意志自由,他以屈从于他人的意志为对他人负责的表现,孟子反之,孟子以其内在的良知主宰自我的生命,遵从自我的良知之意即为对他人尽责,孟子与列维纳斯的共同处仅在于,他们都把完成对他人的伦理责任作为某种自我完善的门径。孟子与列维纳斯的成德之途的歧异,主要地是由于孟子有对"恻隐之心"的体验,而列维纳斯则体认到"感受性",二者的"隐默之知"不同;同时,也部分地是由于孟子继承了天命内在于心性的儒学传统,而列维纳斯则受到上帝外在于人的犹太教传统的影响,二者所处身于其中的文化背景不同。

关 键 词:意志 自由 人格 孟子 列维纳斯 

分 类 号:B222.5[哲学宗教—中国哲学] B56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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