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程序裁量的司法审查标准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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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兵[1]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8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4期132-139,共8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2014年度重大项目"反腐败法治化与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14ZDA01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行政程序裁量的司法审查同时涉及了行政程序和行政裁量两个方面,因而导致其在审查标准的选择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分歧。司法实践中,行政程序裁量的司法审查标准一般倾向于适用"违反法定程序"的程序审查标准。作为典型案例,陈刚案突破了实践中行政程序裁量审查的常态化标准,适用的是"滥用职权"的裁量审查标准。该案所确立的裁判规则,为明确行政程序裁量的司法审查标准指明了方向。立足于2014年修订后的我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行政程序裁量的司法审查标准可以确定为实质法治立场下的"裁量理由明显不当"标准。

关 键 词:行政程序裁量 正当程序 滥用职权 违反法定程序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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