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讯逼供到禁止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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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倩茹[1] 

机构地区:[1]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出  处:《青年与社会》2015年第3期93-93,共1页Young Society

摘  要:“刑讯逼供”是一个与中国古代的刑罚方式紧密相联的本土化概念。“刑讯”一词,与古人对刑罚的理解密不可分,实际上就是把肉刑提前适用于侦查阶段而已。我国古代对“罪犯”和“犯罪嫌疑人”并无明显的区分,如果有人被指控有罪,即被投入牢狱。尽管此时案件并未查清,但主审官吏就会按一贯的有罪推定的思想,认为他是罪犯,然后对他用惩罚犯罪的刑具,当时称为“拷囚”、“拷掠”或者“拷讯”,让他备受痛苦,从速招供。我们古代的“刑讯”往往和“逼供”紧密相联,成为古代一种办案的方式,不仅适用于刑事案件,也适用于民事案件。

关 键 词:刑讯逼供 禁止酷刑 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 侦查阶段 有罪推定 惩罚犯罪 民事案件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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