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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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新秀 石东洋 李金光 

机构地区:[1]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2]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研究室 [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侏儒街办事处

出  处:《西部教育研究(内江)》2015年第1期60-62,25,共4页West China Education Research

摘  要:优先购买权作为一项特殊的民商事制度,不仅存在于共有关系当中,还存在于租赁关系、拍卖制度当中。而共有关系是一种普遍存在的所有权关系,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所以,对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特性研究很有必要。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是一种财产权,既得权,形成权,但核心的性质应该是形成权。也就是说.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核心作用是以单方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所表现出来的其他性质实际上是一种权能的体现。

关 键 词:共有人优先购买权 特征 性质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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