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权力的调整——基于控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被引量:1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戴鹏[1] 

机构地区:[1]广东警官学院法律系,广东广州510232

出  处:《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113-115,共3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摘  要:在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居中裁判的诉讼三角结构中,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应当是承担控诉职能的当事人。现行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监督立案及实施侦查等权力与控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相符,应予维持;批准、决定逮捕,受理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等权力与控方当事人诉讼地位不符,应当调整为由中立的法院行使;而对庭审的监督权和对一审判决的抗诉权应当作为控诉职能的衍生,而不宜再将其作为一种单向、强制性的监督权来行使。

关 键 词: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 控诉职能 诉讼地位 诉讼权力 

分 类 号:D91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