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给付行政的基本原则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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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东升[1,2] 黄学贤[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2]泰州学院人文学院

出  处:《天府新论》2015年第3期105-112,共8页New Horizons from Tianfu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民生保障的国家义务研究"(项目号:12BFX090)的阶段性成果;江苏省教育厅"青蓝工程"资助项目

摘  要:在中国社会法制不发达、新行政诉讼法增加一般给付诉讼类型的背景下,探讨给付行政的基本原则尤为必要。给付行政的基本原则应注意与传统侵害行政的差别,其合法性受"法律保留"、"预算保留"、"立法机关审查"等多个原则的控制,以达成民主正当性;给付行政亦应遵循社会国原则,承担最低限度的国家"生存照顾"义务;给付行政的合理性受到平等原则、比例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补充性原则的约束。

关 键 词:给付行政 合法性 合理性 社会法治 补充性原则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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