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期告诉才处理制度的价值根基与范围重构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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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小帅[1] 周长军[2] 

机构地区:[1]山东建筑大学法政学院,山东济南250101 [2]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出  处:《理论学刊》2015年第4期104-109,共6页Theory Journal

基  金:2014-2015年度山东省青少年与青少年工作研究重大课题“中国青少年犯罪刑罚制度的理性反思与重构”(项目编号:15SQ069);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问题研究”(项目编号:SD2013A0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告诉才处理制度是我国刑事自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横跨刑事法和民事法范畴、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意义。告诉才处理制度具有防止公诉权滥用的制度性价值、合理配置国家司法资源的经济性价值、体现亲亲相隐的人伦价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政策性价值等多重价值。现行立法中对于告诉才处理案件的范围划定有诸多瑕疵,应当根据告诉才处理案件的特定原则对其进行合理化重构。建议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以及一部分侵占罪排除出去,同时将某些亲属间财产型犯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性暴力犯罪、侮辱尸体罪等纳入告诉才处理案件的范围。

关 键 词:告诉才处理 自诉 亲亲相隐 立法缺陷 价值 

分 类 号:D91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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