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O实施SOLAS有关甲板货物区域消防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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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昭青 

出  处:《中国海事》2015年第3期59-59,共1页China Maritime Safety

摘  要:日前,IMO已引用有关甲板货物区域消防新要求。该新要求将被添加到SOLAS公约第Ⅱ-2/10条款,其适用于2016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设计用于装运集装箱的所有船舶。该新条款规定,设计用于在露天甲板或以上装运集装箱的新船应配备至少一个水雾喷枪,及设计用于在露天甲板或以上装运5层或更多层集装箱的船舶必须配备移动式水消防龙头。宽度达至30米的船舶应配备至少2个移动式消防龙头,以及宽度超过30米的船舶应配备至少4个移动式消防龙头。现有防护配置规定仍将保留在位。

关 键 词:SOLAS公约 区域消防 甲板货物 IMO 集装箱 移动式 船舶 配备 

分 类 号:U698.4[交通运输工程—港口、海岸及近海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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