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期间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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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出  处:《四川劳动保障》2015年第2期34-34,共1页

摘  要:川人社函〔2014〕673号甘孜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因涉嫌犯罪被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单位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其视同缴费年限是否认定的请示》(甘人社险[2014]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 键 词:有期徒刑 企业职工 缓刑期 批复 判处 视同缴费年限 社会保障局 养老保险费 

分 类 号:F272.92[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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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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