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重线公约的规定、释义及应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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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振玉 

机构地区:[1]浙江欣海船舶设计研究院

出  处:《中国船检》2015年第4期18-20,共3页China Ship Survey

摘  要:继续讨论载重线公约附则里值得探讨的问题,其条款的序号及文字,均以《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3篇《经修正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附则B》为准。首篇已经有言在先:一家之言难免偏颇,甚而荒谬,欢迎批评指正。附则第6条(6)仅需勘划淡水载重线的规定:“如对船舶所核定的干舷比最小干舷为大,因而其载重线勘划在相当于或低于根据本议定书所核定的最低季节性最小干舷载重线位置,则仅需勘划淡水载重线。”

关 键 词:国际载重线公约 应用 释义 技术规则 法定检验 议定书 干舷 勘划 

分 类 号:U692.22[交通运输工程—港口、海岸及近海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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