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变更员工工作岗位”的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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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志昊 

机构地区:[1]湖南省津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出  处:《中国劳动》2015年第4期59-60,共2页China Labor

摘  要:2012年4月,周某应聘进入某汽车零部件制造公司从事热处理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根据甲方(用人单位)工作需要,乙方(周某)同意从事热处理岗位工作。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2013年11月25日,公司安排另一员工顶替到周某的岗位,以内部调整岗位为由,要求周某到锻造岗位报到工作。周某不同意单位调岗决定,拒绝到新岗位工作。遂后,公司以周某旷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

关 键 词: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员工 约定 制造公司 岗位工作 汽车零部件 

分 类 号:F406.3[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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