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职工工亡待遇标准应当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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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兰朝晖[1] 陈荣鑫[1] 

机构地区:[1]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出  处:《中国劳动》2015年第4期60-61,共2页China Labor

摘  要:李某2002年到某建材公司工作。2008年4月11日,李某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2012年,李某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2013年5月17日,某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李某死亡。2013年12月13日,劳动行政部门认定李某为工伤死亡。某建材公司没有为李莱缴纳工伤保险。因李某的工亡待遇未达成协议,李某的近亲属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按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时的标准支付工亡待遇。某建材公司在答辩中认为应当按下落不明时的标准支付工亡待遇。

关 键 词:待遇标准 宣告死亡 人民法院 应当 仲裁委员会 职工 劳动行政部门 下落不明 

分 类 号:F840.61[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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