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2]河北民族师范学院法政系,河北承德067000
出 处:《社会科学战线》2015年第5期271-274,共4页Social Science Front
摘 要:英国社会法学派代表斯宾塞认为:"社会因素是诱发犯罪的原因,将罪犯置于社会进行监管,在社会内部化解罪恶,可节省执法资源,减少再犯罪可能。"1950年后,社区矫正在罪犯社会化思潮推动下由孕育转入各国实践。我国社区矫正适用较晚,经历了一段实践过程,于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确立社区矫正制度,其规定"对宣判管制、缓刑、假释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服刑的犯罪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但《刑法修正案(八)》对于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未做明确规定,对此一直存在争议,理论上主要有三种观点:由公安机关执行、由司法行政部门执行或设立全新机构执行。然而依据行刑权统一性观点,多数学者赞同由司法行政部门执行。除上述执行主体争议外,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还存在着管理方法滞后、社区基础不成熟、专业力量不足等问题。因此,通过对社区矫正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在我国建立风险管理模式、合理化管理体系、高科技管理手段等社区矫正监管方式,可进一步深化与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更好地帮助罪犯社会化改造,预防再犯罪,实现法治国家、和谐社会的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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