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工具主义对美国冲突法的影响及其启示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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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承志[1] 

机构地区:[1]中山大学法学院

出  处:《当代法学》2015年第3期153-160,共8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  金:司法部中青年项目"我国涉外民事司法中的理性与礼让"(14SFB3004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作为惟一美国本土的法学理论,法律工具主义植根于美国的司法实践。在法律工具主义传统下,法院利用个案诉讼的机会,建立一般性规范以引导社会的发展。在冲突法领域,对比分析美国两次冲突法重述所反映的社会背景,不难发现,与法律工具主义脱节或契合,直接决定着两次冲突法重述不同的命运。我国冲突法的发展不能仅停留在舶来外国理论或制度层面,应借鉴美国法律工具主义的方法,在司法实践中摈弃法律选择中的教条主义,寻找科学的弹性方法,推动我国冲突法向健康、理性方向发展。

关 键 词:法律工具主义 冲突法重述 司法实践 冲突规则 灵活性 

分 类 号:D971.2[政治法律—法学] D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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