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治”的法治基础及作用机理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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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齐强军[1] 王军伟[2] 

机构地区:[1]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30000 [2]昆明理工大学外国语言文化学院,云南昆明650093

出  处:《社会科学家》2015年第3期101-105,共5页Social Scientist

摘  要: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法德并重"社会治理新模式,突出了德治在法治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助于具有现代意义的东方法治观形成。从国家视角看,法治和人治是相互对立而不能并存的两种社会治理模式。但无论人治还是法治,都是可以和德治共生。通过道德规范约束人的内在良心,法律规范约束人的外在行为,共同服务于社会治理目标的实现。在法治国家,把德治建立于法治之上,通过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相互作用保障社会治理目标的实现,达到霍布斯追求的人的"自我保全和更为满意的生活",才是国家的终极目标。因此"法德并重"社会治理新模式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合理性,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并区别于西方的东方法治观。

关 键 词:德治 道德规范 国家 法律规范 

分 类 号:D90-05[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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