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失权适用层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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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田毅平[1] 孙伟峰[2]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 [2]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人民论坛(中旬刊)》2015年第3期125-127,共3页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迈向制度理性的民事程序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4CFX028

摘  要: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证据失权及其配套制度的规定尚不完善,造成司法适用中的搁浅或困惑。为保证制度效用的最大化,应依照以下层次展开:法官应合理释明;赋予当事人说明机会;法院按实际情况实施制裁。另外,考量逾期举证的危害后果,制裁措施应增设损失赔偿。根据构成要件的内容,依顺序给予逾期举证一方当事人以训诫、罚款、失权制裁,并用损失赔偿措施。

关 键 词:证据失权 制裁措施 构成要件 层次 

分 类 号:D913.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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