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所有制理论的人格奠基——基于对马克思一个重要命题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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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海江[1] 

机构地区:[1]贵州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贵阳550025

出  处:《理论探讨》2015年第3期66-69,共4页Theoretical Investigatio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马克思的共同体思想及其现实意义研究"(11CKS003)阶段性成果

摘  要: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从"工人同产品的直接关系"出发批判了资产阶级的私有制观念,同时也把德法年鉴时期确立起来的新的人格理论引入了对所有制问题的分析。马克思在德法年鉴时期就提出了社会个人的概念,强调个人的人格只有在社会之中通过个人的具有社会意义的劳动才能得到建立。把这一理念引入对财产关系的分析之后,"工人同产品的直接关系"意味着产品本质上是社会财产,私有财产是异化劳动的结果。马克思由此为公有制概念奠定了理论基础。

关 键 词:社会的个人 人格 劳动 所有权 

分 类 号:A81[哲学宗教—马克思主义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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