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确认无效判决的适用——基于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展开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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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昌锋[1] 孔令媛[1] 

机构地区:[1]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5年第7期98-102,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新修正的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正式增设了确认无效判决,规定确认无效判决的作出须以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为前提,其判断标准为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无效判决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确认无效判决制度,但在起诉期限、与撤销诉讼的关系以及价值目标等方面有所区别。司法实践中,确认无效诉讼应以原告提出确认无效的诉讼请求为发起条件,起诉期限仍遵循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举证责任配置上,由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对行政行为无效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行为是否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判定可从行政行为外部要素和内部要素两方面进行考量,且"重大"和"明显"违法两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在仅构成一般违法情形下,如果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将影响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关 键 词:行诉法修正 无效判决 无效诉讼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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