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视角下的驰名商标认定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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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承国[1] 

机构地区:[1]长江大学政法学院,湖北荆州434023

出  处:《学理论》2014年第28期139-140,共2页Theory Research

摘  要:"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是驰名商标的根本特征,这要求驰名商标认定主体应当能够以某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查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禁止对驰名商标的不当注册或使用"是驰名商标的法律本质,这又要求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对不当注册或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拥有行政或司法上的管辖权,从而能够实现驰名商标之禁止不当注册使用行为的法律本质。满足这些主体资格条件的不仅包括已经得到认定驰名商标授权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还包括仲裁委员会,这为将来授权仲裁认驰提供了某种可能。

关 键 词:驰名商标 自然属性 法律属性 法理学视角 

分 类 号:DF523.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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