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使用假币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兼与陈兴良、张明楷二位教授商榷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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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文俊[1] 

机构地区:[1]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出  处:《法学》2015年第5期136-143,共8页Law Science

基  金: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财产犯罪基础理论;审判实践的本土文化考察"(项目批准号:14BFX153)的阶段性成果;上海社会科学院刑事法学科创新工程资助

摘  要:存假币行为本身,仅成立使用假币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存假币后取真币或者转账的,成立使用假币罪与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存假币后刷卡消费的,成立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亦应当数罪并罚。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存在竞合关系,同时成立时应从一重处罚;凡是将假币作为真币置于具有流通可能性的场合,除成立"出售"假币罪外,均成立"使用"假币罪,故而二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补充关系);无论出于什么目的购买假币。

关 键 词:使用假币罪 盗窃罪 诈骗罪 出售假币罪 购买假币罪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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