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担保范围登记及其法律效力问题探讨——以银行房地产抵押担保债权的实现为例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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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小勇[1] 余蓉[2] 

机构地区:[1]江苏警官学院,江苏南京210012 [2]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南京210008

出  处:《南方金融》2015年第3期96-102,共7页South China Finance

基  金: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与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14FXD002)的资助

摘  要:抵押权人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由于现行不动产登记簿及他项权证设计的登记栏目过于简陋,导致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无法真实、全面反映和完整覆盖抵押合同当事人对抵押物担保范围的约定内容。法院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认定抵押担保范围时,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利被限于主债权的本金部分,而不能及于主债权之外的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附属债权。为此,建议不动产登记簿证应对抵押权登记内容作细化规定,科学设计不动产登记簿中各项设定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分别规定相应的登记栏目和登记规则,以保障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利的实现。

关 键 词:不动产登记 抵押担保范围 权利价值 债权数额 抵押合同 

分 类 号:D922.28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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