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需要智慧和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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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圣足[1] 

机构地区:[1]上海市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

出  处:《教育发展研究》2015年第7期I0001-I0001,共1页Research in Educational Development

摘  要:近期,教育部鲁昕副部长在长春召开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联盟第二次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要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差别化扶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实行非营利导向,并加强对营利性教育机构的监管,因为“教育是公共产品、教育是公共服务、教育是公益性事业”。对民办(私立)学校实施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类管理,是不少国家及地区的通行做法。现实中,“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人定位,让民办学校遭遇身份尴尬。一方面,因为不是企业,故很难做到真正的自主办学、自我管理、自求发展;另一方面,又因不是事业单位,故难以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及其他待遇。

关 键 词:民办学校 分类管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 营利性教育机构 非营利性 耐心 智慧 社会力量办学 

分 类 号:G47[文化科学—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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