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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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吉喜[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商研究》2015年第3期82-93,共12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11YJA820108);西南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资助项目(XZQNCXTD2013-01)

摘  要:作为英美法系主要国家普遍确立的一项程序制度,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立基于对被害人的尊重和定罪与量刑程序相分离的诉讼模式。这一制度的规范运行不仅有助于准确量刑,而且能够满足被害人的诉讼需求和帮助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危害。被害人量刑意见制度和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的实践探索为在我国确立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提供了正当性根据。在我国确立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后,应当通过在证据种类上将被害人影响陈述归入被害人陈述,并通过多样化的被害人影响陈述方式和判后答疑,提高被害人提出影响陈述的积极性。

关 键 词:被害人影响陈述 量刑程序 量刑意见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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