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之改善研究——以促进就业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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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尹明生[1] 

机构地区:[1]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劳动》2015年第5期23-25,共3页China Labor

摘  要:我国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的立法初衷主要是在刚性解雇保护制度背景下,使用人单位能够较简便、快捷解除不符合要求的劳动者,适当降低单位的用人风险,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高效配置,充分促进就业。为更好地实现试用期制度的立法初衷,相关具体制度应当改善。比如,约定试用期超过法定试用期限时劳动者应当有权选择确定超期无效或反推确定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工资低限标准应当予以明确;对"录用条件"应当做出广义理解的相关规定。相关法条应当修改为"经试用期考察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约定了服务期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的不支付违约金等。

关 键 词:试用期 促进就业 录用条件 

分 类 号:D922.5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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