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榷: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保障的利与弊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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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忠虎 

机构地区:[1]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出  处:《中国劳动》2015年第5期61-62,共2页China Labor

摘  要:本刊2014年第8期刊登了《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权利如何处理》的讨论,该文倾向性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只要劳动者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劳动合同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终止,用人单位应当继续用工,并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至劳动者符合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条件时,终止劳动合同。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撰写本文供商榷。

关 键 词:法定退休年龄 养老保险待遇 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法》 退休手续 职工养老保险 农村养老保险 就业权 缴费年限 十六条 

分 类 号:F842.67[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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