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贷款诈骗行为应以自然人犯罪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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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次富 

机构地区:[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5年第8期80-80,共1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只能为自然人,这在刑法理论上基本不存在争议。然而,现实社会经济活动中,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时有发生,由此引发了关于单位贷款诈骗行为犯罪主体认定上的实践争议。

关 键 词:单位贷款诈骗行为 犯罪认定 自然人 社会经济活动 刑法理论 贷款诈骗罪 犯罪主体 主体认定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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