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丹签署相互承认海员适任证书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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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齐中熙 

出  处:《珠江水运》2015年第9期1-1,共1页

摘  要:在中国、丹麦建交65周年之际,中丹两国主管机日前在北京签署了相互承认海员适任证书协议。互认协议签署后,双方船员如在对方国籍船舶上服务时,仅需持有船员本国的海事主管机关签发的适任证书,由对方海事主管机关在签发证书基础上签注即可生效。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相关要求,国际海事组织各成员国之间签署互认协议的前提条件是“公约有关适任标准、培训、发证及质量标准的要求得以完全遵守”。

关 键 词:适任证书 海员培训 协议 国际海事组织 主管机关 国际公约 值班标准 适任标准 

分 类 号:U676.2[交通运输工程—船舶及航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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