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规模食品侵权诉讼救济形态的冲突与协调  被引量:2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蔡辉[1] 王吉林[1] 

机构地区:[1]天津科技大学法政学院,天津300222

出  处:《甘肃社会科学》2015年第3期111-115,共5页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14YJC820001);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132702)阶段性成果

摘  要:大规模食品侵权行为引起的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在程序优先性、管辖、诉讼请求和既判力扩张等问题上可能存在冲突。解决这些冲突的核心问题在于赋予公益诉讼程序运行上优先于私益诉讼;高级别法院和先立案的法院优先行使管辖权;均允许提出禁令诉求和赔偿请求,但私益诉讼所获得之赔偿应在公益诉讼中对被告计算赔偿数额时做相应折抵,公益诉讼先于私益诉讼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个人权利受损害的个人可在公益诉讼胜诉救济基金中获得相应赔偿;原告胜诉的公益诉讼判决对私益诉讼具有预决效力,而原告败诉的公益诉讼对私益诉讼无预决效力。

关 键 词:大规模食品侵权 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 程序优先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