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般人格权双向考量后的扬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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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方金华[1,2] 蒋银华[3] 

机构地区:[1]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4 [2]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福建福州350002 [3]广州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出  处:《内蒙古社会科学》2015年第3期63-69,共7页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宪法视角下人权司法保障研究"(编号:14BFX023);福建省法学会研究项目"一般人格权理论问题研究"(编号:FLS2014B07)

摘  要:一般人格权的主要功能是突破人格权法定导致的人格利益保护封闭性,但是其缺陷是将干扰我国人格权法律概念的逻辑化及体系化。考虑到一般人格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被采纳,适宜的做法是在人格权法中对人格权保护作概括规定,不要出现一般人格权术语,更不能以一般人格权为支柱构建人格权法理论体系,但司法实践仍可在一般人格权适用、类型化方面有所作为。

关 键 词: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逻辑化 体系化 扬弃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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