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实现的体制障碍和制度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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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江国华[1] 周紫阳[1,2]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

出  处:《湖南社会科学》2015年第3期55-59,共5页Social Sciences in Hunan

摘  要: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是基于自然正义而理应拥有的不可剥夺的一项权利,但该项权利行使的主体、对象、时间、方式等应当有一定的限度,其抵抗权的确立是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的,不过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在我国存在一些实现上的障碍,因此需要从具体的法律制度层面来扫除这些障碍:一是在立法规定中明确将抵抗权的行使对象与无效行政行为理论结合并确定无效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二是建立"抵制必须答复"制度和"争讼停止执行制度";三是针对行政行为建立独立的"无效确认之诉";四是规定行使行政抵抗权的相对人须对特定事实承担一定程度的举证责任。

关 键 词:抵抗权 无效行政行为 争讼停止执行 无效确认之诉 

分 类 号:D91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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