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遂、未遂并存情形下犯罪数额的处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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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平寿 

机构地区:[1]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5年第11期38-40,共3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犯罪既遂与未遂均是故意犯罪过程中因各种主客观因素所导致该犯罪出现的停止形态。啦许多情况下,行为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其中数行为构成既遂、数行为构成未遂时,并不存在将既遂、未遂状态下犯罪数额并合处理即累加计算的问题,如放火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等。但在如数额犯即以法定的数额作为基本犯既遂形态犯罪构成定量因素的犯罪,

关 键 词:犯罪既遂 犯罪数额 未遂 停止形态 行为构成 主客观因素 非法拘禁罪 犯罪过程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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