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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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昊[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4

出  处:《北方经贸》2015年第6期93-95,共3页Northern Economy and Trade

摘  要:履行对合同的实现至关重要,合同当事人之间目的只能依靠有效的履行才能实现。在当今的市场经济中,信用经济的飞速发展导致只有少量合同成立后就能得到立即履行,而大多数合同都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履行,但在这段时间内,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可能受主观或者客观等各方面的影响而导致合同不能如约履行甚至出现履行不能的情况。因而不难推断出,在有履行先后顺序的合同中,先履行一方比后履行一方有更大的风险性。所以,为维护合同交易秩序,保护交易社会安全,1999年3月15日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履行不安抗辨权制度。

关 键 词:合同法 双务合同 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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