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海洋管理之一环——东南沿海渔业课税规制的演变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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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培娜[1] 

机构地区:[1]中山大学历史人类学研究中心

出  处:《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139-150,共12页Journal of Sun Yat-se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专项项目"明清东南海洋经略与海疆社会"(201211);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7-16世纪中国南部边疆与海洋经略研究"(12JZD013);广东省研究生创新培育项目(sybzzxm201103)

摘  要:海洋渔业是濒海人民的重要生计所系,渔船管理和渔税征收,则是王朝国家权力向海洋延伸的体现。文章试图以地跨闽粤两省的南澳岛为中心,考察清代东南沿海渔业课税运作实态,从一个侧面认识清朝海洋管理制度演变之态势。康熙年间福建、广东地方官员尝试在沿海地区对渔船进行登记、重新派征渔业课税,其背后与清王朝意图解除以郑成功家族后裔为代表的"海主"势力对濒海资源的控制、确立濒海新秩序直接相关。而在具体征派原则上,各省情况不一。广东的渔业课税征收以"渔课"为名,有相对定额的渔课数;渔课以港湾澳口为单位,按照作业方式对渔船进行分类,将相对固定的税课额数摊派下去。福建则发展出了以渔船樑头大小为课征依据的新税目——渔税,在征派方式上经历了从定额向定率的转变,以更符合实征的原则。

关 键 词:清朝 海洋管理 渔业 课税 海界 

分 类 号:F329[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F8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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