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案中的权益平衡——以未成年人案件应赋予被害人自诉权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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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建平 

机构地区:[1]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

出  处:《法律适用》2015年第6期118-120,F0003,共4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2013年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新设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有利于对未成年人进行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处理,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偶犯轻罪给予区别对待的政策,以保护被告人权益。同时保留1997年刑事诉讼法有关第三类自诉案件适用规定,又新增规定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被害人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或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试图在第三类自诉案件中新增这一情形,以保护被害人权益。实务中,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和"被害人自诉救济"制度时,如何做好衔接适用,避免潜在冲突,既保障被害人自诉救济权,又关注未成年被告人刑事处罚特殊性,需要进一步研究。

关 键 词:附条件不起诉 被害人自诉救济 权益保护 规则适用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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