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诚信协商机制的立法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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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志强[1] 皮艳玲[2]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2]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

出  处:《中国劳动》2015年第6期4-7,共4页China Labor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和谐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法律构建研究>(项目编号:11&ZD031)的研究成果

摘  要:由于我国集体协商机制中诚信协商制度存在缺失,使得实践中协商过程严重的虚拟化,诚信协商立法还只是粗浅式、零散式的且缺乏对应的救济机制。在借鉴域外先进立法的基础上,应当在未来《集体合同法》修改时确立诚信协商原则,并设置拒绝协商的不当劳动行为,同时应当完善我国劳动争议立法,建立专门性的行政救济,对这类行为进行处置。

关 键 词:集体协商 诚信协商 不当劳动行为 行政救济 

分 类 号:F842.67[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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