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定义和分类  

The definition and classification of civil U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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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凯[1] 

机构地区:[1]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出  处:《中国民用航空》2015年第6期51-52,共2页China Civil Aviation

摘  要:近些年,无人驾驶航空器越来越多地被应用于民用领域,例如农业、电力、测绘勘探、航拍等。在无人驾驶航空器带来种种便利的同时,不能忽视的是其对航空安全所带来的冲击。根据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公布的数据,仅2014年下半年就有25起无人驾驶航空器险与有人航空器相撞的事件;而在我国也有因无人驾驶航空器造成地面航班延迟起飞和待降航班紧急避让的事件。发生这类事件的原因之一是目前各国对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都尚缺乏一个与有人驾驶航空器相似的管理体系。作为搭建这样一个管理体系的基础,必须首先明确管理对象的范畴,即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定义;其次,由于各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差别很大,在管理时需要进行分类,所以需要确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类别和分类依据。因此,定义和分类是建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体系所要迈出的第一步。

关 键 词:无人驾驶 民用领域 分类依据 航空器 定义 管理体系 管理局 航空安全 

分 类 号:F171.243[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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