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数额”对认定恶意透支行为刑民关系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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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宇 张强 

机构地区:[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135 [2]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上海200071

出  处:《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62-67,共6页Journal of Taiyuan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数额是认定恶意透支行为刑民关系的重要标准。持卡人在不同银行间的透支金额应当累计计算;在对"恶意透支型"和"普通型"两种不同形态的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数额累计计算的同时,应当审慎选择量刑档次;持卡人的透支金额只包括本金,后续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则不应包含在内。透支的数额是认定恶意透支行为的重要程度标准,但是单独以数额不足以认定持卡人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必须结合其他犯罪情节综合判断。

关 键 词:恶意透支行为 数额 刑民关系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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