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程序中证人地位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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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长水[1] 曹晓可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出  处:《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5期104-107,共4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摘  要:证人在刑事诉讼中被视为一种证据种类。在刑事诉讼领域,证人的义务导致"发现真实"与"证人基本权利"存在冲突,为求二者之间的平衡,刑事诉讼法赋予证人权利作为缓冲。但司法实务中,刑事诉讼程序为求发现真实而牺牲了证人的基本权利。在提倡人权保障的现代社会,为了国家目的而牺牲公民权利已甚为少见,然而在刑事程序中,证人的地位仍未受到重视。因此,应检视我国实务对于证人的运作,以修正或增订刑事诉讼法中证人权利义务规范的方式,重新建构证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

关 键 词:刑事诉讼程序 证人 证人义务 证人权利 证人地位 

分 类 号:D91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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